濟南物流:【行業觀察】看新政,無人機貨運路還有多遠?
發布者:振宇物流 發布時間:2018-04-13 10:20:06
《辦法》共3章20條,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及程序、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的監督管理方式等做了明確規定,具有適用范圍邊界清晰、準入條件大幅降低、在線操作簡單便捷、管理條款符合情理、時間指標寬松充裕等特點。
根據《辦法》,最大空機重量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航空噴灑(撒)、航空攝影、空中拍照、表演飛行等作業類和無人駕駛航空器駕駛員培訓類的經營活動適用于本辦法,而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載客類和載貨類經營性飛行活動暫不適用。
《辦法》規定,取得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4個基本條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應當為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企業應至少擁有一架無人駕駛航空器,且以該企業名稱在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信息系統”中完成實名登記;具有行業主管部門或經其授權機構認可的培訓能力(此款僅適用從事培訓類經營活動);投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責任險。
不過不少業內人士也注意到,因京東、順豐等企業紛紛試水國內無人機快遞業務,讓無人機貨運如何管理問題在行業中具有極高關注度,但新政中明確提出,不涵蓋載客、載貨領域。北京商報記者也獲悉,由于安全風險等級不同,相關貨運管理政策仍在探索評估階段。
對于這一業內普遍關注的問題,民航局運輸司相關負責人也坦言,由于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通用航空的情形比較復雜,安全風險等級不同,并且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因此此次發布的《辦法》并未將載客和載貨類囊括在內。
有業內專家進一步分析稱,無人機在物流領域的發展確實尚存在一些待解問題,包括如何將無人機的事故風險概率控制在合理范圍;如何讓無人機在各種天氣下保持穩定性;無人機貨運需大量執飛較長航線,怎樣解決通訊及干擾問題等。
記者也了解到,其實為了滿足載貨類無人機經營活動的實際需要,民航局于去年8月和12月分別專門批復了江西和陜西兩個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物流配送的運營試點,欲探索出符合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特點的、有針對性的管理模式和運營標準,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加快制定相關運營和安全管控標準,固化試點成果,輸出中國標準和管理模式。同時啟動相關立法,完善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的法規體系。
“接下來,我們會評估載貨類與《辦法》相關條款的匹配度,決定是否在同一部規章中予以規范。” 民航局運輸司相關負責人透露。
來源:現代物流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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