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物流公司:直擊兩會:建議將貨車超載入刑,司機及直接獲益人均追究刑事責任!
發布者:振宇物流 發布時間:2020-05-27 09:53:07
“因貨車超載引起的橋梁被壓垮等后果危害性巨大,目前有關規定難以制止貨車超載,泛濫起來不得了。”
在本次全國兩會上,住陜全國政協委員、民革陜西省副主委、西安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韓寶生建議,對貨車超載入刑。
標定荷載30噸
實裝170噸壓垮橋梁
“2019年10月10日晚18時許,江蘇無錫發生一起嚴重的橋梁垮塌事故,專家組認定是貨車超載導致的。”
韓寶生委員在提案中引述了這起案例:一個熱軋卷板重達28.535噸,總共六個熱軋卷板及車輛自重,總重量已高達170噸以上。
如果這輛超載大貨車是未經改裝的合法車輛,標定荷載30噸,它敢裝到百噸以上,輪胎一定先被壓垮。由此可見,無錫超載大貨車是私自違法改裝的。
貨車超載
按目前規定并不算危險駕駛
那么,目前對超載尤其是貨車超載是如何處罰的呢?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建議將貨車超載入刑
作為刑法規定的危險駕駛罪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見,貨車超載無論造成后果多么嚴重,都沒有進入《刑法》規定的范疇。而橋梁垮塌,造成的直接及間接經濟損失,卻都是政府買單,都是巨大的公共利益損失。”
所以,韓寶生委員建議將貨車超載入刑,作為刑法規定的危險駕駛罪。
“可根據不同程度及后果,對改裝貨運車輛的行為,超載運輸行為的司機和直接獲益人,均應追究相應刑事責任,以杜絕此類惡性事故發生。”
溫馨提醒
貨車超載比較重要的危害是對自身以及他人安全都是有危險,因為車輛超載肯定是影響車輛駕駛方面的問題,變得更加難以控制,特別容易出現事故。如果出現爆胎或者剎車失靈的話,那么就有可能出現翻車等事故。
另外很多國家道路以及高架橋、路基等都是有重量的極限受壓程度,如果每輛貨車都是超載行駛,那么它肯定是承受不住,容易導致路面損壞,橋梁斷裂,最輕程度就是使用年限大大縮短。
卡友們都是出來賺錢養家,安全才是最重要的。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卡友們不管在什么時候都要牢牢記住,安全第一,切勿超載!
來源:物流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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